如果是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人员,在考虑债券投资的时候,还不能仅仅只考虑投资收益。有多少次,你被计财部或者风险部下达风险资本或者流动性指标?信用债的风险资本占用超标了,需要压缩;优质流动性资产不够,得增加利率债;期限也有要求,短债的比例要增加。
凡此种种,都表明债券与机构的风险资本占用及流动性指标密切相关。熟悉不同债券对风险资本及流动性的影响,对于精通债券投资是很有必要的。
债券的风险资本权重
根据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中的规定,将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三大类风险。根据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RWA)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债券投资当然这三类风险都涉及,因此也会占用三类的风险加权资产。不过由于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比较复杂,操作风险使用了另外的计量方法,我们主要讨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根据《巴塞尔协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既可以按照权重法也可以按照内部评级法进行计量,这里主要介绍比较简单的权重法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在权重法下,债券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如表8-13所示。
表8-13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节选)
根据上述规则,我们经常投资的一些债券品种的信用风险权重如表8-14所示。
表8-14 债券品种的信用风险权重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机构次级债(券商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的信用风险权重。如果持有次级债的余额不超过投资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的10%,那么按照信用债的权重100%;超出10%的部分,则全额抵扣投资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相当于1250%的权重)。
例8-11 信用风险资本占用对收益率的影响
假设在2018年6月13日,你买入“18京热力SCP001”(代码:011800598),剩余期限为198天,成交收益率为4.85%,面值为100元。
这只债券为工商企业信用债,信用风险资本占用100%。假设投资人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照8%执行,净资本回报率(ROE)是15%,则所损失的收益为:
损失收益=100×100%×8%×15%=1.2
经信用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4.85%-1.2%=3.65%
或者说,投资于“18京热力SCP001”的4.85%的收益率,相当于投资了剩余期限198天的3.65%的利率债(不考虑税收优惠)。
当然,这只是一个粗略的计算,不能算很准确。原因在于,资本就是用来消耗的,如果都是利率品种,资本无从消耗,也就无益了。正是消耗资本的过程,产生了投资收益,才有了ROE。
对于券商自营或保险资金,也可以使用类似的方法。对于资管产品户,由于没有风险资本占用,因此无须考虑。■
债券与流动性指标
所有商业银行都有流动性指标的达标要求。《巴塞尔协议》从《巴塞尔协议Ⅱ》进化到《巴塞尔协议Ⅲ》,最主要的一个变化就是加强了商业银行对流动性的监管。鉴于美国2008年的金融危机并造成的市场流动性危机,《巴塞尔协议Ⅲ》中引进了两个重要的流动性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我国的银保监会在原有的指标基础上,还额外加进了流动性匹配率(LMR)作为控制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有效指标。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年第3号令),对一系列流动性指标做了严格规定。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债券作为标准化的高流动性资产,对于LCR、NSFR、LMR指标的优化都贡献颇多。
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是银保监会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4)中引入并要求2018年起持续达到100%。流动性覆盖率的引入是鉴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索就是流动性枯竭,因此在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会将其引入《巴塞尔协议Ⅲ》中。该比率考察的是商业银行的可变现流动性资产能否偿还短期流动性负债(30天内),从而降低流动性枯竭的可能性。该指标是衡量商业银行短期流动性的关键指标,其公式如下:
公式中的分子“优质流动性资产”就与债券关系密切。
让我们来看看优质流动性资产由哪些构成(见表8-15)。
表8-15 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构成
就债券来说,利率债是最优质的流动性资产,能够按照市值100%折算。其次就是有政府支持的债券(如地方债、铁道债),可以按照85%折算。由于国内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普遍虚高,基本都在AA-以上,因此也能够算作2A资产。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债(包括同业存单)不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
流动性匹配率
流动性匹配率是2018年银保监会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年第3号令)中引入的新的流动性指标。对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适用。流动性匹配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的期限错配或者流动性错配,其计算公式为:
根据银保监会要求,流动性匹配率应不低于100%,其分子和分母的计算项和折算率如表8-16所示。
表8-16 流动性匹配率项目表
①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中央银行的交易。
②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其中,其他投资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的表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投资作为标准化资产,不计入加权资金运用,可以极大地优化流动性匹配率(减小分母)。
债券与大额风险暴露
根据《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年第1号令),对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做了具体的限额规定。信用债投资,必然也受到大额风险暴露限额的制约。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也就是说,穿透底层后,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所有风险暴露(包括贷款、债券、非标等)总计余额不超过一级净资本的15%。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ABS)的风险暴露的计算。在管理办法中,规定如下:
1.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在ABS产品中,如果底层基础资产足够分散,能够证明每笔基础资产规模均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则可以将ABS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计入风险暴露,而不必计入唯一的匿名客户。这对基础资产足够分散的ABS来说,是一个大大的利好。
例8-12 ABS的大额风险暴露
以“工元2018年第三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为例,该只ABS分成了优先A-1、优先A-2,以及次级档。总计发行金额为109.43亿元。募集说明书披露了基础资产池的基本情况。
我们可以看出,底层基础资产中单笔金额最大的风险暴露仅仅479.95万元,只要不超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就可以将这只产品的优先档当作一个交易对手来计入风险暴露,而不必当作唯一匿名客户。■